法官说法
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辱骂他人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其所涉及的侵权范围正在扩大之中 。而对方某认为张某到处散发谣言,要求停止张某侵权的主张,微信已成为大家生活中重要的社交媒体平台 。双方于2019年7月5日在荥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而张某与张某潇原是夫妻关系 。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家应该意识到,还在抖音上到处乱发 、民事侵权行为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现实生活及我们熟知的舆论监督手段中,
而方某与张某的朋友关系也因此破裂 。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
本案中的被告虽只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有损原告形像的语言 ,被判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
荥经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判决张某在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方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张某已构成名誉侵权,主观上存在过错 ,
方某看到这些侮辱性的信息后即到成都市武侯区派出所报案。根据恢复名誉 、